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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3执恢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王宏如与张成山、胡祖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宏如,张成山,胡祖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3执恢21号申请执行人:王宏如,男,1968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张成山,男,1980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胡祖云,女,1982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宏如与被执行人张成山、胡祖云债权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张成山、胡祖云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7月7日以(2016)皖1503民初268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成山所有的位于六安市解放路与大别山路交叉口浙东商贸城魁星阁花园17#楼1107室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成山所有的位于六安市解放路与大别山路交叉口浙东商贸城魁星阁花园17#楼1107室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龙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龙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