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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执16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西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海东、黄麟雅、张明怀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西山支行,李海东,黄麟雅,张明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16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西山支行负责人:张磊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苑开发区凯苑小区14幢被执行人:李海东,男,汉族,1970年9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黄麟雅,女,汉族,1978年4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明怀,女,汉族,1954年4月1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西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海东、黄麟雅、张明怀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112民初73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毛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