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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3执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周某某生产、销售假药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03执631号申请执行人: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赵战斌,系该院院长。被执行人:周某某。被执行人周某某生产、销售假药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的(2017)甘0103刑初19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告人周某某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收缴被执行人周某某罚金13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甘0103执631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健审判员  何建国审判员  李荷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丁金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