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民初103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山东省庆云县民兴担保互助社与齐玉敏、王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庆云县民兴担保互助社,齐玉敏,王建成,马金香,褚玉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初1034号之二原告:山东省庆云县民兴担保互助社地址:庆云县商城大街与渤海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郑德仁被告:齐玉敏,女,汉族,1965年1月11日生,住庆云县城区。被告:王建成,男,汉族,1962��6月11日生,住址同上。被告:马金香,女,汉族,1970年3月29日生,住庆云县城区。被告:褚玉志,男,汉族,1970年12月12日生,住址同上。担保人:张洪亮,男,汉族,1977年10月19日生,住山东省庆云县城区渤海路12号内3号身份证号:371423197710190017。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庆云县民兴担保互助社与被告齐玉敏、王建成、马金香、褚玉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2017)鲁1423民初103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保全被告齐玉敏、王建成所有的鲁庆字第5440号房屋拆迁款37万元,同时查封担保人张洪亮的担保财产,即其自有的位于庆云县渤海路南、商城大街西侧同缘科技五金城东沿街1幢××号房权证号为鲁庆字第××号房产。现原告称被告已履行偿还义务,申请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1、解除对被告齐玉敏、王建成所有的鲁庆字第5440号房屋拆迁款37万元的保全。2、解除对担保人张洪亮的担保财产,即其自有的位于庆云县渤海路南、商城大街西侧同缘科技五金城东沿街1幢××号房权证号为鲁庆字第××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平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郭凌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