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4民初1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李某某排除妨害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4民初1173号原告:王某某,男,住喀左县十二德堡镇。被告:李某某,男,住喀左县十二德堡镇。委托代理人:国俊贺,辽宁晟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顾海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晓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