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5民初1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徐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5民初1383号原告徐某,女,1989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大城县。。被告曹某,男,1981年3月2日生,汉族,住大城县。。原告徐某与被告曹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徐某于2017年7月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占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吕源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