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82财保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刘志涛与杨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志涛,杨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财保394号申请人:刘志涛,男,1987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申请人:杨仑,男,1986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申请人刘志涛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杨仑名下的车辆。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杨仑名下的车牌号为鲁XXXX**车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贺吉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耿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