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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民初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肖世清与淳长慧杨富伦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世清,杨富伦,淳长慧,重庆市彭水县渝兴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594号原告:肖世清,男,1965年3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杨富伦,男,1973年1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淳长慧,女,1972年5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重庆市彭水县渝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县绍庆街道滨江社区(滨江新城C7-3-1),组织机构代码66087451-2。原告肖世清与被告杨富伦、淳长慧、重庆市彭水县渝兴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肖世清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世清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世清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肖世清已预交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公告费300元(原告肖世清已预交300元),均由原告肖世清负担。审 判 长  徐中和人民陪审员  陈兴华人民陪审员  马应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