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02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中和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中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02刑初195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中和,男,1964年4月5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汉族,小学文化,呼伦贝尔市×××销售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因本案于2016年9月22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海拉尔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7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海拉尔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呼伦贝尔市看守所。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7)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中和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刘旭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魏景文、王义萍参加的合议庭,于2017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中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王中和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1)、2016年5月17日,被告人王中和称可以低价卖与被害人任某12台海格牌房车,但需先行支付定金人民币20万元,任某1同意。当日,王中和让其妻子隋某与任某1签订了《呼伦贝尔市易金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定车合同》。2016年5月19日,任某1通过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向隋某的账户汇款人民币20万元。2016年7月22日,王中和向任某1提出,需增加定金人民币2.5万元,才能保证按时提车,任某1又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隋某的账户汇款人民币2.5万元。后王中和一直未交付车辆,也不退还定金,失去联系。(2)、2106年3月20日,被告人王中和隐瞒本人没有资产且身负巨额债务的事实,以租赁车辆开展旅游业务为由,用呼伦贝尔市×××销售有限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名义与河南平顶山市×××汽车销售有限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保底租赁时间三个月,租赁期为2016年6月20日至9月20日,王中和于2016年4月8日通过银转账的方式交付押金人民币1万元。2016年6月14日至15日,×××公司将14台海格牌小型专用客车从河南送达×××公司,双方签署了车辆交接单。王中和于2016年6月16日给付车辆运费、违章押金人民币5.4万元,于2016年7月22日、2016年7月26日分两次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付给第一个月部分租金共计人民币11万元。王中和在接收了14台海格牌小型专用客车后,并没有将车辆用于开展旅游业,而是在2016年6月17日至2016年8月3日间,陆续将其中13台车辆卖与他人或用于抵(质)押借款,所得定金和借款均用于给付部分车辆租金、×××公司房租和偿还旧债及利息。案发后,被王中和卖与他人或用于抵(质)押借款的13台车辆被公安机关追回,王中和将剩余1台车辆于2016年9月5日返还×××公司。经鉴定,涉案13台海格牌小型专用客车的价格为人民币179.985万元。综上,王中和合同诈骗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02.485万元。2、王中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1)、2015年9月15日,被告人王中和将自己名下一台丰田普拉多越野车(车牌号为×××)以人民币35万元的价格卖与被害人石某,双方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后王中和以需要借用几天为由将该车开走。2015年9月17日,王中和将该车抵押到呼伦贝尔市×××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贷款公司),贷款人民币30万元,同时出具《保证书》和《声明》,保证如不能按期偿还贷款,配合×××贷款公司办理车辆过户手续。2016年5月19日,因王中和不能偿还本金、利息,×××贷款公司将该车辆以人民币15万元的价格卖与孙某1,导致该车辆无法追回。经鉴定,涉案丰田普拉多越野车的价格为人民币33.26万元。(2)、2016年6、7月间,被告人王中和以借用车辆为由,将被害人佟某一台道奇牌公羊商务车(车牌号为×××)开走,后将该车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卖与孙某2,导致车辆无法追回。经鉴定,涉案道奇牌公羊商务车的价格为人民币6.69万元。综上,王中和诈骗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39.95万元。被告人王中和辩称,第一起我跟任某1是借款,我给他二分利,我不是卖他车。第二起我跟河南平顶山是合作,平顶山也是梦之旅汽车经销商,同样是卖这款车,我租赁期间经营上产生了困难,别人把我车强行拉去作抵押,我欠人家钱我也没办法。石某的车本身是我的,2015年我用钱,我的名贷不了款,用石某的名字贷款不到17万,贷款是我还的,我没跟石某写过买卖合同,当时这车我一直在小额贷款公司押着,车的过户和保险都是我去办的,石某帮我用这车贷款。道奇公羊商务车一直在我公司放着干活,这车我没卖给孙某2,我只是从孙某2那借钱了。经审理查明,王中和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1、2016年5月17日,被告人王中和称可以低价卖与被害人任某12台海格牌房车,但需先行支付定金人民币20万元,任某1同意。当日,王中和让其妻子隋某与任某1签订了《呼伦贝尔市×××销售有限公司定车合同》。2016年5月19日,任某1通过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向隋某的账户汇款人民币20万元。2016年7月22日,王中和向任某1提出,需增加定金人民币2.5万元,才能保证按时提车,任某1又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隋某的账户汇款人民币2.5万元。后王中和一直未交付车辆,也不退还定金,失去联系。2、2106年3月20日,被告人王中和隐瞒本人没有资产且身负巨额债务的事实,以租赁车辆开展旅游业务为由,用呼伦贝尔市×××销售有限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名义与河南平顶山市×××汽车销售有限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保底租赁时间三个月,租赁期为2016年6月20日至9月20日,王中和于2016年4月8日通过银转账的方式交付押金人民币1万元。2016年6月14日至15日,华骏公司将14台海格牌小型专用客车从河南送达×××公司,双方签署了车辆交接单。王中和于2016年6月16日给付车辆运费、违章押金人民币5.4万元,于2016年7月22日、2016年7月26日分两次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付给第一个月部分租金共计人民币11万元。王中和在接收了14台海格牌小型专用客车后,并没有将车辆用于开展旅游业,而是在2016年6月17日至2016年8月3日间,陆续将其中13台车辆卖与他人或用于抵(质)押借款,所得定金和借款均用于给付部分车辆租金、×××公司房租和偿还旧债及利息。案发后,被王中和卖与他人或用于抵(质)押借款的13台车辆被公安机关追回,王中和将剩余1台车辆于2016年9月5日返还×××公司。经鉴定,涉案海格牌小型专用客车的价格为人民币179.985万元。综上,王中和合同诈骗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02.485万元。王中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1、2015年9月15日,被告人王中和将自己名下一台丰田普拉多越野车(车牌号为×××)以人民币35万元的价格卖与被害人石某,双方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后王中和以需要借用几天为由将该车开走。2015年9月17日,王中和将该车抵押到呼伦贝尔市×××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贷款公司),贷款人民币30万元,同时出具《保证书》和《声明》,保证如不能按期偿还贷款,配合×××贷款公司办理车辆过户手续。2016年5月19日,因王中和不能偿还本金、利息,×××贷款公司将该车辆以人民币15万元的价格卖与孙某1,导致该车辆无法追回。经鉴定,涉案丰田普拉多越野车的价格为人民币33.26万元。2、2016年6、7月间,被告人王中和以借用车辆为由,将被害人佟某一台道奇牌公羊商务车(车牌号为×××)开走,后将该车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卖与孙某2,导致车辆无法追回。经鉴定,涉案道奇牌公羊商务车的价格为人民币6.69万元。综上,王中和诈骗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39.95万元。另查明,被告人王中和于2016年9月22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海拉尔分局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侦查机关接受报案的事实。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中和的自然身份情况,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3、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王中和于2016年9月22日在海拉尔区东山机场被抓获。4、被害人任某2陈述,证实在2016年3月与呼伦贝尔市×××有限公司签订了房车租赁合同,将14台房车交付给王中和使用,使用期限为3个月,租金为每台车每月1万元租金。在2016年7月初,我通过房车的GPS发现,我租给王中和的房车有几台在牙克石市,有几台在海拉尔区都属于静态不动,我就给王中和打电话,王中和说他把车租给景区使用了,王中和以各种理由一直未支付我房车的租金,而后我于2016年8月26日到海拉尔,先去牙克石找到了两台房车,发现房车已经被别人控制,打听得知王中和欠钱未还,用我的房车抵押还账了。之后我又在海拉尔区寻找我的房车,发现均被王中和顶账,我给王中和打电话他不接了。5、被害人任某1陈述,证实2016年5月17日,我在呼伦贝尔市×××销售公司准备购买房车搞旅游,王中和向我介绍公司院内停放两台海格牌房车,王中和对我说如果一次性交齐20万元就将价值48万元的两台房车卖给我,我同王中和及他的妻子隋某签订了定车合同,按照王中和的要求,我转给隋某的银行卡20万元,2016年7月22日,王中和对我说还要再增加25000元他才能给车,我又转给隋某银行卡25000元。直到2016年11月,我同王中和无法取得联系。6、被害人石某陈述,证实2015年9月王中和跟我说急需用钱,要将他购买的丰田霸道牌2700型号越野车低价卖给我,我同王中和约定并于2015年9月15日我给了王中和205000元现金,将车辆过户到我的名下,2015年9月22日我又通过×××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贷款145680元现金付给了王中和。2015年9月末王中和提出要借车开几天,我就将车借给了王中和。2016年春节期间我多次向王中和要车,王中和多次推诿,后期就联系不上了王中和。2016年7月我通过×××金融服务公司在这辆车安装的GPS没有找到这辆车。后来我打听到这辆车在呼伦贝尔市×××小额贷款公司,我到×××公司了解到该车已经被王中和抵押给×××小贷公司了。7、被害人佟某陈述,证实2016年6月王中和向我借公羊商务车用一用,我就让他开走了,9月份他把我的车卖给别人了。8、证人史某证言,证实2016年7月26日,王中和以两台海格牌房车作抵押向其借款8万元。9、证人张某1证言,证实2016年7月26日,王中和以两台海格牌房车作抵押向史某借款8万元。10、证人崔某证言,证实2015年9月26日王中和向崔某借款20万元,2016年6月王中和将两辆海格牌房车抵押给我,还说房车是他买的,我们就把两辆房车开走了。11、证人吴某证言,证实2016年7月3日,王中和将三台海格牌房车抵押给了吴某,向吴某借了30万元。12、证人李某1证言,证实2016年3月28日和孙某2到海拉尔×××房车公司找王中和购买了一辆江陵房车,给了王中和20万元,2016年7月去找王中和提车,王中和说车没到,就让我提走了一辆海格牌房车。2016年3月28日和孙某2到王中和的公司,王中和说道奇公羊车是他的,孙某2和王中和谈好了10万元钱并签订了合同,2016年7、8月份的一天,我去王中和的公司把这辆车开走了。13、证人赵某1证言,证实2016年8月3日王中和和我联系想从我这借15万元,我让他提供物品作抵押,王中和说他有一辆海格牌房车,我让赵某2代替我跟王中和签订了车辆转押协议,给了王中和15万元现金。房车的车主找到我时才知道王中和用租来的车抵押给我向我借钱。14、证人赵某2证言,证实2016年8月3日,王中和用一辆海格牌房车作抵押向赵某1借款15万元。15、证人隋某证言,证实王中和从河南任某2租了十四辆房车,王中和找陈某借钱向陈某抵押了四辆房车。王中和和隋某给任某1写了两辆房车的定货合同,任某1往隋某银行卡汇了22万5千元。2016年王中和找陈某借钱周转向陈某抵押了四辆房车,从陈某那借了50万元。2016年8月河南人过来找房车才知道王中和将车抵押给了吴某。16、证人腾某证言,证实2015年9月26日,王中和向崔某借20万元,崔某和我就筹集了20万元借给了王中和,2016年6月王中和也还不上钱。王中和说公司门口停的海格牌房车是他买的,就把这两辆房车给我们顶账,我们就把这两辆房车开走了,后来发现房车是王中和租来的。17、证人焦某证言,证实2015年9月17日,王中和用一辆丰田霸道车在×××小额贷款公司抵押贷款30万元,王中和一直没有还款,2016年5月就将这辆车卖给了一个河北的男子。18、证人李某2证言,证实2016年8月3日,王中和以房车作抵押向其借款10万元。19、证人朱某1证言,证实2016年6月17日,我们公司董事长陈某说王中和要卖给我们公司八台海格牌房车,先给四辆,让我替他去跟王中和签合同,我和王中和的妻子隋某签订了合同,隋某将四辆车的钥匙给了我,陈某让我把车放到龙凤物流园院内了,陈某给隋某汇去50万元定金。20、证人陈某证言,证实2016年6月,王中和找我说需要钱想卖给公司八辆房车,现车有四辆房车卖给我50万元,我就让公司的职工朱某1去找王中和办这件事,朱某1和王中和签完合同我就让会计给王中和提供的隋某银行卡汇过去50万元。21、证人薛某、何某、王某、付某、蔡某、谭某、朱某2、马某、张某2证言,证实2016年6月与河南省平顶山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任某2签订了汽车托管合同,将海格牌房车交给任某2,任某2将车租给了海拉尔一个做旅游的人。把车开到海拉尔交给了呼伦贝尔市×××销售有限公司。22、证人傅某证言,证实2015年9月16日,石某找我借钱说是买车,我就借给了他20万元。23、合作协议,证实平顶山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任某2与呼伦贝尔市×××销售有限公司王中和签订协议,任某2提供给王中和14台房车,租赁时间保底三个月。24、车辆交接单,证实河南海格牌房车交给呼伦贝尔市×××销售有限公司。25、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注册登记摘要信息,证实河南海格牌房车的所有人。26、呼伦贝尔市×××销售有限公司定货合同、定金收据、汇款凭证,证实王中和将房车卖与陈某,陈某给王中和汇款50万元。27、车辆抵押借款合同、逾期车辆处置委托书、借条、收据,证实王中和将海格牌KLQ5030XLJE4车抵押给史某,借款8万元。28、借款合同、呼伦贝尔市×××销售有限公司商品车辆交接单、呼伦贝尔市×××销售有限公司定货合同、收据、车辆买卖协议,个人借款合同,车辆转押协议,车辆买卖协议、借条、转账凭条,证实王中和以房车作抵押向腾某借款20万元。王中和向吴某借款30万元。王中和以×××房车作抵押,向赵某2借款15万元。2016年8月3日,王中和以房车作抵押向李某2借款10万元。29、×××融资租赁汽车抵押合同、×××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转移登记联,证实王中和将×××丰田越野车卖与石某。石某以丰田普拉多越野车作抵押,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贷款145680元。30、抵押物清单、借款凭证、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证实2015年9月17日王中和以×××丰田越野车作抵押,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30万元。31、呼伦贝尔市×××销售有限公司定车合同、定金收据,证实王中和将道奇公羊车卖与孙某2,收取孙某2定金10万元。32、呼伦贝尔市×××销售有限公司定车合同、定金收据、收据、汇款凭证,证实王中和卖与任某12台房车,收取任某1225000元。3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扣押王中和抵押出去的房车。34、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海格牌房车的价格为人民币1799850元,涉案丰田普拉多越野车的价格为人民币332600元,涉案道奇牌公羊商务车的价格为人民币66900元。35、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账户存款、银行卡交易明细、个人活期明细信息,证实王中和个人存款及银行卡交易情况。36、被告人王中和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6年3月任某2给我打电话想租给我房车,在电话里谈好我租赁他十五辆房车,2016年6月15日至6月20日任某2给我送来十四辆海格牌房车。2016年7月份我因为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有一部分被我抵押了。有四辆房车抵押给了龙凤公司的陈某,抵押了50万元,有两辆房车抵押给了海拉尔张某1,抵押了8万元,有三辆房车抵押给牙克石×××易贷的满某,抵押了30万元。因为我欠崔某20万元,2016年6月崔某到我公司开走了两辆房车。2016年8月因为我欠赵某315万元,他说要用房车,我就给他送过去一辆。2016年8月因为我欠李某1的20万元,他去我公司要开一辆房车,我就让他开走了。2015年7月,我有一辆丰田越野车,我想用这辆车办理贷款,我的资质不够,我就和石某商量把我的车过户给他,我用他的名办理贷款,石某同意了,我把车过户给石某从贷款公司贷了14万多元人民币。2015年8、9月份我又用这辆车抵押给×××小额贷款公司贷了30万元人民币。佟某的道奇公羊车2015年6、7月份在我公司放着,2016年3月我因为缺钱向孙某2借了10万元钱,我跟孙某2说道奇公羊车是我的,我用这辆车跟孙某2签订了定车合同,代表我把这辆车卖给孙某2了。2016年5月份我公司周转需要钱,我就向任某1借钱,2016年5月17日我向任某1借了20万元,就用两辆房车抵押给他,跟他签订了定车合同,定金收据,代表我卖两辆房车给任某1,2016年7月22日向他又借了25000元钱。2016年8月3日,用河南租来的房车作抵押,向李某2借了12万元。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中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诈骗数额202.48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王中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王中和辩称跟任某1是借款,不是卖他车。道奇公羊商务车没卖给孙某2,只是从孙某2那借钱。没跟石某写过买卖合同,车是其本人的辩解意见,经查本案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呼伦贝尔市×××销售有限公司定车合同、定金收据、收据、汇款凭证、×××融资租赁汽车抵押合同、×××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转移登记联等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王中和诈骗的犯罪事实,故被告人的辩解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王中和犯数罪,应数罪并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中和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合并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2030年9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 旭人民陪审员 魏景文人民陪审员 王义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赵文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