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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81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太平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太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龙泉市人民法院提 前 解 除 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1181执289号被拘留人张太平,性别男,197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龙泉市人,职业农民,住龙泉市塔石街道李山头村52号。被拘留人张太平因拒不履行本院生效判决,经本院2017年6月23日以(2017)浙1181执289号决定拘留15日,已由公安机关执行。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张太平承认并改正错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本院决定: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时即解除对张太平的拘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