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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3民初1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陆军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3民初1199号原告:陆军,男,1984年8月10日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海伦市长发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大连市中山区一街11号银州国际大厦19楼。陆军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陆军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陆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119元,减半收取计1059.5元,由陆军负担。审判员  王海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郑宇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