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财保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凤凡与王凤余、毛丽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凤凡,王凤余,毛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361号申请人:王凤凡,女,49岁,蒙古族,住赤峰市松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红,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凤余,男,62岁,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毛丽,女,56岁,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王凤凡与被申请人王凤余、毛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凤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海尔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