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81民初1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区超元、区雄业与云浮创宇贸易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区超元,区雄业,云浮市创宇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81民初1171号原告区超元,男,196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原告区雄业,男,198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原告区雄业委托代理人区超元,即本案原告。被告云浮市创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罗定市罗城街道兴华三路国土局综合楼侧。法定代表人:肖志均。委托代理人陈宇莹,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区超元、区雄业诉被告云浮市创宇贸易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区超元、区雄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区超元、区雄业负担。审判员 潘 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小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