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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03民初1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何某某、蔡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何某某,蔡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03民初1510号原告吴某某,男,益阳人。委托代理人李卫平,益阳市朝阳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何某某,男,益阳人。被告何某某,男,益阳人父。被告蔡某某,女,益阳人。原告吴某某与被告何某某、被告何某某、被告蔡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吴某某与被告何某某、被告何某某、被告蔡某某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吴某某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某某、被告何某某、被告蔡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对被告何某某、被告何某某、被告蔡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夏祖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严益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