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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6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江苏省常熟港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开平板厂与常熟市东华电子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省常熟港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开平板厂,常熟市东华电子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6674号原告:江苏省常熟港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开平板厂,住所地常熟经济开发区沿江工业区。负责人:周建云,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虹,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熟市东华电子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碧溪新区龙桥村。法定代表人:施建明。原告江苏省常熟港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开平板厂与被告常熟市东华电子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江苏省常熟港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开平板厂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省常熟港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开平板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41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人民币4661元,由原告江苏省常熟港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开平板厂负担。审判员  蒋君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邵雪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