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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民初1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路世俊与李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世俊,李保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1607号原告:路世俊,男,1960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被告:李保明,男,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路世俊与李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路世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世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路世俊负担。审判员  韩立岩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 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