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民初1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路世俊与李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世俊,李保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1607号原告:路世俊,男,1960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被告:李保明,男,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路世俊与李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路世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世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路世俊负担。审判员 韩立岩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 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