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民初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姜荣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姜荣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2民初794号原告: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庆春路11号10F座。法定代表人:许坚,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志青,江西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玲,江西人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姜荣仙,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礼吉,江西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姜荣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结清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为由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邬化雨人民陪审员 孟曦娉人民陪审员 胡明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钟芬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