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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4民初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启虎诉苏洪兵、黄莉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启虎,苏洪兵,黄莉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4民初676号原告:张启虎,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仪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洪滔,四川金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洪兵,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仪陇县。被告:黄莉丹,女,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仪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仪陇县德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启虎与被告苏洪兵、黄莉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张启虎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启虎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启虎撤诉。案件受理费2375元,由原告张启虎负担。审判员  王光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扬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