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4民初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启虎诉苏洪兵、黄莉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启虎,苏洪兵,黄莉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4民初676号原告:张启虎,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仪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洪滔,四川金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洪兵,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仪陇县。被告:黄莉丹,女,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仪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仪陇县德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启虎与被告苏洪兵、黄莉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张启虎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启虎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启虎撤诉。案件受理费2375元,由原告张启虎负担。审判员 王光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扬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