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6执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华、苗华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华,苗华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6执581号申请执行人李华,女,197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申请执行人苗华青,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申请执行人李华与被执行人苗华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0686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该案原告李华于2016年12月29日申请本院查封了苗华青之妻常艳丽(已故)在栖霞市牟氏庄园管理处的住房补贴款50000元,现被执行人同意该案应履行的债务从苗华青之妻常艳丽在栖霞市牟氏庄园管理处的住房补贴款及其他收入款项中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苗华青之妻常艳丽在栖霞市牟氏庄园管理处的住房补贴款及其他收入6198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