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1执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许红宇、曲阜市圣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红宇,曲阜市圣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81执659号申请执行人:许红宇被执行人:曲阜市圣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劳动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曲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曲劳人仲案字【2017】第39号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勇人民陪审员 丁 华人民陪审员 孔建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钱国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