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葛瑾瑾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瑾瑾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9001刑初230号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葛瑾瑾,曾用名葛二昆,男,1990年12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济源市,汉族,初中文化,济源市保安公司保安,住济源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7年3月13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23日被逮捕,3月30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6月8日被济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6月20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葛清林、赵倩倩,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7〕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瑾瑾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屈继红、董玉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葛瑾瑾及辩护人葛清林、赵倩倩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6日21时许被告人葛瑾瑾在济源市五龙口镇北官庄村西美好生活大排档吃饭时,与同在该夜市摊吃饭的李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葛瑾瑾将李某脸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上述事实,被告人葛瑾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卫某、赵某、尚某、郭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照片,济源市黄河医院诊断证明、CT检查报告单,济源市肿瘤医院医学影像报告单,伤情照片,济源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检验照片,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及收到条,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前科材料,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葛瑾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葛瑾瑾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其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于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葛瑾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判员 黑 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史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