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民初2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卫国院与王小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国院,王小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9001民初2712号原告:卫国院,男,196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王小成,男,196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原告卫国院与被告王小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515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10日,被告欠原告货款515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未付。被告辩称:欠款属实,但原告给我供的麦麸有质量问题。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货款5150元,被告认可,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该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提供的麦麸有质量问题,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该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小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卫国院51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鲍东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钱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