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2执2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姜俊岩申请执行周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俊岩,周加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2执2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姜俊岩,男,1963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周加文,男,1976年7月7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本院在执行姜俊岩与周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加文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姜俊岩欠款17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50元,申请执行费2478元。在执行过程中,姜俊岩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382执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清江审判员 张海鸥审判员 吕国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默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