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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民终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仁发、龙岩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仁发,龙岩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龙岩市顺达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民终9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仁发,男,195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元卓,男,194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岩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安南路莲花小区国土资源局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800739501639D。法定代表人:李波,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耀辉,福建博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舒,福建博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岩市顺达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西安南路(厦鑫花园大厦)7层702、7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59373339T。法定代表人:余庆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翔,男,龙岩市顺达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王仁发因与被上诉人龙岩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龙岩市顺达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6)闽0802民初79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仁发以已经和被上诉人充分协商一致,涉案纠纷已妥善解决处理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仁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仁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王仁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志炜审判员  童寿华审判员  谢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林金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