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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03民初1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九江中辉恒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红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江中辉恒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红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03民初1908号原告:九江中辉恒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平宝,该单位总经理。被告:张红锋,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九江中辉恒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红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九江中辉恒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张红锋已经还清拖欠原告九江中辉恒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物业管理费及违约金,原告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与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江中辉恒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江中辉恒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陶龙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曾丽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