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民初13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申勇与陈金林、黄水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勇,陈金林,黄水莺,沈阳鑫纪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13547号原告:申勇。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兆兴,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金林。被告:黄水莺。被告:沈阳鑫纪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51号(16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陈金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申勇与被告陈金林、黄水莺、沈阳鑫纪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勇撤回起诉。诉讼费41245元,减半收取2062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申勇负担。审 判 长 陈 明人民陪审员 杨美慧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 员代 明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