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3民初1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程体真与陈献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体真,陈献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1292号原告程体真,女,汉族,1941年5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京浩,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献芳,男,汉族,1984年4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辉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解放南路矿大科技园科技大厦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836435258L。负责人张雪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东,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2017年6月28日对原告程体真与被告陈献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豫1423民初1292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2017)豫1423民初1292号民事判决书第五页本院认为中的“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给原告: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6433.21元、护理费6696元、交通费400元、精神抚慰金为4000元,以上共计27529.21元;由被告保险公司按照事故责任划分按照50%的比例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给原告18065.90元(36131.79元×50%),以上共计45595.11元。”变更为“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给原告: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6433.21元、护理费4650元、交通费400元、精神抚慰金为4000元,以上共计25483.21元;由被告保险公司按照事故责任划分按照50%的比例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给原告19088.99元(38177.98元×50%),以上共计44572.2元。”;将民事判决书中第六页中的“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程体真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7529.21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给原告程体真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8065.90元,以上共计45595.11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已经支付10000元)”变更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程体真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5483.21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给原告程体真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9088.99元,以上共计44572.2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已经支付10000元)”审判员 赵世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楚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