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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92执2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杨帆、郑建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帆,郑建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92执2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帆,男,1987年11月27日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被执行人郑建飞,男,1980年11月8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迁安市。本院在执行本院(2016)冀0392民初343号杨帆与郑建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帆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2016)冀0392民初3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齐 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王堃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