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23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姚增权、覃振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增权,覃振杰,覃振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23执9号申请执行人姚增权,男,1962年5月12日,汉族,广西昭平县人,居民,住昭平县。被执行人覃振杰,男,1961年9月28日,汉族,广西蒙山县人,农民,住蒙山县。被执行人覃振南,男,1949年6月20日,汉族,广西蒙山县人,农民,住柳州市柳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增权与被执行人覃振杰、覃振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覃振杰、覃振南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姚增权与被执行人覃振杰、覃振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世友审判员 蒲新华审判员 唐天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盘进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