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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2刑初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宋占伟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占伟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22刑初256号公诉机关清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占伟,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清丰县,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7年2月10日被清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17日被清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6日被清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6月16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清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清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公诉刑诉(2017)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占伟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彦波、代理检察员杨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占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宋占伟驾驶豫J××××ד长安”牌轻型普通货车,沿马村乡十字街南道路自南向北行驶,行至马村乡十字街南约一公里处与被害人杨某3相撞,致杨某3死亡。事故发生后,宋占伟弃车离开现场,宋占伟负此事故全部责任。2017年2月9日,宋占伟到清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后宋占伟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43万元整,被害人家属对宋占伟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宋占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鲁某、杨某1、王某、冯某、杨某2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情况说明,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驾驶证、行车证,鉴定意见,调解协议,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占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宋占伟为逃避法律追究离开现场,系逃逸。后宋占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宋占伟悔罪态度较好,符合法律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占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曹青次审判员  张利娜审判员  邵慧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