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2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郭钰、王鑫浩与杜文棠、甘肃中新房国创实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钰,王鑫浩,杜文棠,甘肃中新房国创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2执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钰。申请执行人:王鑫浩。被执行人:杜文棠。被执行人:甘肃中新房国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嘉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潘国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郭钰、王鑫浩与杜文棠、甘肃中新房国创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甘民二终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杜文棠、甘肃中新房国创实业有限公司��还借款本金420万元及利息,偿还购车款25万元及利息,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837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4698元,申请执行费45684.58元,合计4624142.58元。但被执行人甘肃中新房国创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被其他案件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将本案与其他有查封财产的案件合并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杜文棠、甘肃中新房国创实业有限公司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夫才审判员 吴 军审判员 魏 生 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殷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