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执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赵国梁、陈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国梁,陈琛,王玉梅,曹荣华,王焕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601号申请执行人:赵国梁,男,195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申请执行人:陈琛,女,196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王玉梅,女,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曹荣华,女,195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王焕增,男,194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申请执行人赵国梁、陈琛依据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350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暂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会商,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35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徐 斌审 判 员 徐立亭代理审判员 马 腾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胡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