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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5民初2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杨淑珍诉被告史洪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淑珍,史洪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2680号原告杨淑珍,女,194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史洪伟,男,197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辽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淑珍诉被告史洪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淑珍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淑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10元,减半收取1855元,由原告杨淑珍承担,审判员  李铁权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伊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