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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3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马小勇与马志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小勇,马志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3652号原告:马小勇,男,1987年5月10日出生,回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马志兴,男,198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马小勇与被告马志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马小勇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小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小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小勇负担。审 判 员  汤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法官助理  刘芊骅书 记 员  赵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