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2民初1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占辉与苏秉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占辉,苏秉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2民初1317号原告:李占辉,男,197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环县人。被告:苏秉有,男,基本情况不详。原告李占辉与被告苏秉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李占辉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占辉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占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李占辉负担。审判员 李丽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赵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