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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2民初1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占辉与苏秉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占辉,苏秉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2民初1317号原告:李占辉,男,197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环县人。被告:苏秉有,男,基本情况不详。原告李占辉与被告苏秉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李占辉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占辉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占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李占辉负担。审判员  李丽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赵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