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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4执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黄玉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黄玉叶,陈学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4执480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温州市温州大道****号*层**层**层。组织机构代码:74902132-1。负责人钱平,分行行长。被执行人黄玉叶,女,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执行人陈学宁,男,196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黄玉叶、陈学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的(2016)浙0304民初4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年2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另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5月3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送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04执480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黄玉叶、陈学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若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发现被执行人黄玉叶、陈学宁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俞君阳审 判 员 江丕林审 判 员 蔡新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季树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