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4民初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廖延肃与李服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延肃,李服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4民初597号原告:廖延肃,男,198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佩玲,安徽韶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服强,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已于2017年4月30日死亡。原告廖延肃与被告李服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廖延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加油欠款11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在原告处加油,累计欠加油款11600元未予支付,2016年9月22日被告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加油款壹万壹仟陆佰元整”。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未能偿付,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李服强在原告廖延肃起诉之前,已于2017年4月30日死亡,并于2017年5月2日火化,户籍也已注销,原告所诉的被告主体身份明显有误,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廖延肃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健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