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赵新中、李青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新中,李青,晁刚强,吴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277号申请执行人:赵新中,男,1968年11月4日出生,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处侯店村。申请执行人:李青,女,1971年6月15日出生,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处侯店村被执行人:晁刚强,男,1982年10月3日出生,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18996。被执行人:吴志刚,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区891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新中、李青与被执行人晁刚强、吴志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702民初30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标的额为20000元。现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未能查到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702民���30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思颢审判员 范河君审判员 胡大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郑红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