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5民初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石雄军与范连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雄军,范连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5民初856号原告石雄军,男,1975年9月5日出生,壮族,现住广西上林县。被告范连喜,女,壮族,现住广西上林县。原告石雄军与被告范连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石雄军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雄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石雄军负担。审判长 周文欢审判员 邹文乾审判员 韦洪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谭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