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05民初6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祝众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众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6158号起诉人祝众阳,男,汉族,1995年3月1日出生,住址:浙江省绍兴县。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收到起诉人祝众阳递交的诉叶震宇民间借贷纠纷的起诉材料,诉请赵帆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1087.5元、律师费1000元等。根据现有资料查明:2016年11月15日,叶震宇出具借条一份向祝众阳借款10000元,约定逾期不还,由拱墅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虽然起诉人所提供的借款协议上有约定,但未能提供法律规定中要求的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连接点,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祝众阳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陆 玮审 判 员  郑 丹代理审判员  褚衍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 记员  严玉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