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民初1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赵玉军、隋修波与赵连成、于海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军,隋修波,赵连成,于海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2民初1179号原告:赵玉军,住吉林省白山市。原告:隋修波,住吉林省白山市。被告:赵连成。被告:于海艳。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军、隋修波诉被告赵连成、于海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赵玉军、隋修波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赵玉军、隋修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赵玉军、隋修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由赵玉军、隋修波负担275元。审判员 孙玉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宋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