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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12执恢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赵发刚与张文海、张文港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发刚,张文海,张文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12执恢92号申请执行人:赵发刚,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朝天区羊木镇新山村4组。被执行人:张文海,男,196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朝天区朝天镇峨眉路74号。被执行人:张文港,男,197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朝天区陈家乡柿子岭村5组1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发刚与被执行人张文海、张文港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文海、张文港主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7)川0812执恢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登奉审判员  侯 倩审判员  李兴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崇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