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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1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何明与张显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明,张显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5民初1798号原告:何明,男,198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栋,山东恒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显金,男,198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原告何明与被告张显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栋、被告张显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何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2.被告返还购车款21500元;3.��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2月份,原告在淘宝网上看到一辆价格便宜的秒杀电动车,由于下手慢被告另一买家买去后转手卖给被告,原告通过该买家联系到被告,商定以21500元购买该电动车。但原告支付21500元后,被告至今不能交付电动车。张显金辩称,原告支付的钱款包括定金10000元和预付款11500元,定金不予归还,要求原告支付尾款10000元,提供身份证和天津地区的临时住址,被告负责给原告挂牌,交付车辆。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28日,原告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与被告协商,在淘宝网上以21500元的价格购买被告的秒杀款康迪K10D款电动车一辆,由被告预先交付购车款,4月下旬提车。2016年2月29日,原告通过其账户名为hem×××@163.com的支付宝账号向被告账户名为18×××88的支付宝账号支付21500元,电子��户回单载明:业务类型为账户转账,摘要:购买秒杀款康迪K10D电动车款项。被告收到上述款项后,至原告起诉时,仍未向原告交付车辆。本院认为,原、被告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达成买卖电动车的口头合同,该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照该口头合同的约定支付购车款后,被告应按约定交付车辆,现被告拒绝交付车辆,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解除该口头买卖合同,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双方的权利义务终止,原告已缴纳的购车款,被告应予以返还。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其与被告的两份通话录音,被告对录音有异议,但并不申请鉴定,应视为放弃异议,对该录音本院予以认定。通过录音,本院可以确定,原告支付的21500元购车款系电动车的全款而并不是被告所称的���金和首付款,亦能够确认被告无法按约定交付电动车,其构成违约,因此,对被告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第二项、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何明与被告张显金于2016年2月28日签订的买卖电动车的口头合同;二、被告张显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何明购车款21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元,由被告张显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邴兴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臧甜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