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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刑初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巫香珠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香珠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02刑初525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巫香珠,女,1972年4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浦城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浦城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6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7]5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巫香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荔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巫香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4日,龙岩市公安局北城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巫香珠租赁的龙岩市新罗区北城红梅小区46栋C-6车库内,现场查获赌博人员刘某2、刘某1、陈某等人利用麻将进行赌博,并现场查获上述人员涉案赌资及赌具等赌博物品。经查,2015年4月至案发,被告人巫香珠在其租赁的上述车库内摆放两张麻将桌,提供麻将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盈利人民币11000余元。2016年5月24日,民警依法对被告人巫香珠传唤至龙岩市公安局北城派出所接受调查。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明等书证,证人刘某2、刘某1、陈某等人的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被告人巫香珠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巫香珠以营利为目的,提供麻将桌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并抽头营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巫香珠自愿当庭认罪,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巫香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二、扣押的麻将四副、麻将机两张属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人民币11055元系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郑  丹  玫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邱丽艳(代)速录员 刘  毅  超附刑法相关条文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博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