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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6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6995翟奔良与花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奔良,花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6995号原告:翟奔良,男,1967年5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被告:花文,男,1987年5月7日生,住江苏省江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翟奔良与被告花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翟奔良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翟奔良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奔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920元(翟奔良已预交),由翟奔良负担。审判员  王矛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钱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