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彭述刚与伍元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述刚,伍元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240号原告:彭述刚,男,1962年5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敬国,重庆市彭水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伍元林,男,1957年9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彭述刚与被告伍元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彭述刚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述刚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述刚撤诉。案件受理926元(原告彭述刚已预交463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彭述刚负担。审 判 长 陈 鑫代理审判员 甘小红人民陪审员 付子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何 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