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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彭述刚与伍元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述刚,伍元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240号原告:彭述刚,男,1962年5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敬国,重庆市彭水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伍元林,男,1957年9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彭述刚与被告伍元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彭述刚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述刚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述刚撤诉。案件受理926元(原告彭述刚已预交463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彭述刚负担。审 判 长  陈 鑫代理审判员  甘小红人民陪审员  付子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何 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