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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民初4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与夏诒寒、何小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夏诒寒,何小玲,陈传永,陈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6民初429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江滨路中银大厦。负责人:林圣宽,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水、叶茂活,浙江越人(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诒寒,男,196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告:何小玲,女,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陈传永,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陈雷,女,1980年10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诉被告夏诒寒、何小玲、陈传永、陈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夏诒寒、何小玲、陈传永、陈雷支付罚息3625元。”后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负担。审 判 员 苏尔然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本件原件核对无异代书记员 吕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