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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2467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尤广彦与折怀伟、高月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广彦,折怀伟,高月明,乔建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2467号之七申请执行人尤广彦,男,汉族,生于1977年10月10日,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个体户。被执行人折怀伟,男,汉族,生于1981年12月19日,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教师。被执行人高月明,男,生于1973年4月11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乔建雄,男,生于1979年11月6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农民。尤广彦申请执行折怀伟、高月明、乔建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3月20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21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尤广彦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折怀伟的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折怀伟的工资收入,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树高审 判 员  纪润梅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