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2民初1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齐重数控装备股���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康泰铸锻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重数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康泰铸锻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2民初1016号原告齐重数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法定代表人马伟良,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青海康泰铸锻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乐都市。法定代表人康殿祥,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齐重数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康泰铸锻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0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齐重数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设备款888,0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计算到全部债务履行时止。事实和理由:2010年11月,被告从原告购买价值888,000.00元的数控立车镗床设备,一直尚欠设备款未付,原告数次催要,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拖,原告为此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告知后仍未能予以补充,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齐重数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680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利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家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