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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4执11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寿海、王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寿海,王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4执11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寿海,男,198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王素,女,199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浙0324执1165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6月1日查封被执行人王素所有的车牌号码为浙G×××××的汽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王素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要求解除对被执行人王素所有的车牌号码为浙G×××××汽车的查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素所有的车牌号码为浙G×××××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孙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叶升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